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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教师诚信体系”是强化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举措

202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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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教师诚信体系”是强化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举措

王营

近日,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印发《陕西省师德师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要求对教师师德违纪查处情况建立台账,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并对各类典型案例定期通报,把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行动计划,陕西将针对师德师风方面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中小学重点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在校外辅导机构代课、强制学生购买辅导材料、利用教育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幼儿园重点治理幼儿教师无资质、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保教行为不规范的问题;高校和中职学校重点治理教师理想信念缺失、课堂讲授随意、学术不端和师生关系不正当问题,通过治理,净化教书育人环境。教育部门对教师失德违纪查处情况要建立台账,及时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并对各类查实的典型案例,定期进行通报。

教育部2020年印发了新时代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以及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并制定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处理办法。陕西省教育厅对教师失德违纪查处情况建立台帐,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是落实新时期师德建设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意义重大。

有人认为,师德师风建设是无形的、虚无飘渺的,远没有抓教学、抓考试成绩来得实在。近年来,校园里屡屡发生的学术不端、违规补课、体罚学生、行为不检点等违反师德事件,不仅让涉事教师受到严厉处分,还败坏了教师队伍的群体形象,颠覆了“师道尊严”的传统观念,引发了社会对师德师风问题的拷问。

“德高为师,身正为范”是我国历朝历代对教师提出的基本道德要求。明朝时,对地方及小学教师的师德要求就非常明确,教育家魏校《庄渠遗书•谕教读》称:“教读皆有成人之责,切须以身率人。正心术,修孝弟、重廉耻、崇礼节、整威仪,以立教人之本。”所谓“教读”即教师,明代称师德为“学行”,有学行又叫“有德”,“学行”不好是不可以当教师的。教师作为学生做人做事的表率,必须以教师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失德行为就是一种失信行为,理应纳入教师诚信体系。

2019年,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也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严格违规惩处,治理师德突出问题;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建立并共享有关违法信息库,健全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

为有效制止教师失德、失信行为,确保教师队伍纯洁,笔者认为,在落实这一要求时,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学校要形成师德教育长效机制,严防教师触踩师德“红线”。任何行业都有适合自身特点的行规,行规就是该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底线,越过了这条底线,事实上也就不再具备该行业的从业资格。作为一名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人民教师,也有教育行业必须遵守的行规和底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为十项准则、十不准或八不准,这些条条款款,与其说是职业道德,不如说是“职业底线”。底线就是红线,守住这些底线,不逾越这些红线,再慢慢抬高底线,其实就是对教师的保护,也是教师专业成长的保证。

一些在职教师之所以发生有偿补课、强制学生购买辅导资料、利用教育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失德行为,归根结底是在头脑中缺少这一根“红线”,或者是受利益所驱动,或者是理智没有战胜情感等,将教师应当坚守的底线抛之脑后。为此,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让教师明确职业道德的底线和红线在哪里,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防患于未然,将违反师德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是要强化师德师风考核。在教师德、能、勤、绩考核体系中,师德理应是第一位的。以往对师德的考核,多以教师同行打分的方式进行量化,这样的评价方式主观因素多,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结果常常有很大偏差。

学校要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坚持多主体、多元化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要坚持多元评价,评价教师的师德时不能只是同行打分,应当扩展到学生、家长乃至社会人员。评价也不能仅仅只是打分,还要以事实为根据。这样的评价方式将最大限度地克服师德评价中的主观因素和评价标准的模糊性,给每位教师一个较为客观的评价。

三是要对失德行为进行认真地调查核实。将教师失德违纪查处情况,纳入个人诚信体系,事关教师个人征信,可能会影响到教师评优、晋级和一系列的经济活动,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在将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纳入诚信记录之前,必须慎之又慎,要靠事实说话,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处置,不能靠印象、道听途说或者少数人的片面之词,随便给教师下结论。

任何处罚规定的制定和出台都是针对那些故意违反规定者和不知情者。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罚,也应区别对待,对于那些明知故犯之人,当然要按照规定进行严厉的处置;而对于那些对规定不知情之人,可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当其痛改前非后,则可以酌情撤销对他们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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