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08:46发布于北京
通过投资EB-5项目获得永久绿卡,EB-5投资者需要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几份不同的申请。其中最重要的两个申请分别是I-526E和I-829申请。在整个申请中,EB-5资本从投资者手上转移到EB-5项目中的过程必须符合美国移民局的EB-5计划政策。否则,美国移民局很可能会拒绝EB-5投资者的I-526E申请或I-829申请。
EB-5申请人常常会问:“根据美国移民局的要求,我的资金应该在什么时候部署到EB-5项目创造就业机会实体(JCE)中并用于创造符合EB-5资格的就业机会?”
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认为EB-5项目必须在投资者提交I-526E表格时或更早的时间开始使用EB-5资金创造就业机会。但是,美国移民局实际上的要求是EB-5资金在审查I-829表格之前部署到EB-5项目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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