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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教师的权利不受侵害?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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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教师的权利不受侵害?

王营


几年前,河南的梁老师在上课时,发现有学生在其背后贴了一张“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还在上面配有乌龟形象,梁老师觉得受到侮辱,与这名学生扭打起来。不久,教育部门因梁老师体罚学生将其开除。开除决定作出后,很多教师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罚有处理过重之嫌。

《齐鲁晚报》曾报道过这样则消息,早上7时左右,一所小学门口发生这样一幕惨剧:一名年轻女教师身上被捅数刀后又遭割喉,惨死在学校门口,行凶者当场被缉拿归案。据警方透露,行凶者是一名53岁的老人,他的孙子在该小学读书,由于孩子较为顽皮,经常受到校方“惩戒”,于是老者对老师心怀不满,制造了这桩令人发指的血案。

读着这两则怵目惊心的报道,我的后脊梁骨冷汗淋漓,我仿佛听到这位女教师令人绝望的求救声,仿佛看到她倒在血泊中的一幕幕惨状,也仿佛看到梁老师被学生侮辱时那气愤的神情。

特级教师李镇西在丹麦考察教育期间,曾和一位幼儿园老师互动。问:“你们如何处理和家长的纠纷?” 丹麦老师居然听不懂。他意识到这可能是一个“中国式问题”,便举例说明:“比如,如果孩子在学校出了安全事故,家长来学校闹怎么办?”丹麦老师很干脆地回答:“没有遇到过这样的家长!”这下该我听不懂了,问:“难道孩子在学校就没有过摔伤之类的情况?”丹麦老师回答说:“我班上曾经有一个小朋友在教室里不慎把腿摔断了,家长来了后第一句话是,老师,是我的孩子不小心造成的,和您没关系!”

对我们的老师而言,可没有这样的待遇。时下,当老师实在太难了,教学质量不高,学校要追究老师的责任;学生行为不端,社会各界要拿老师试问;学校突发安全事故,老师也难辞其咎。教师不仅要面对来自于社会和学校等各方面的心理压力,同时还要时时防范来自于学生和家长的威胁,在处理某些事情时稍不留心,轻者受到人格侮辱,重者被殴打乃至危及生命,老师俨然成了一个高危职业!

而事情一旦发生,媒体和社会各界又大加炒作,往往以“不能体罚学生”、“学校管理不善”等一大堆冠冕堂皇的托词为由,将责任多数归咎于学校和教师。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所谓“师道尊严”、“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等等对教师的一切美誉,在残酷的现实面前被击打得粉碎,教师几乎成了社会上人人可以指责的弱势群体。也正因为如此,愿意当老师的人越来越少,优秀教师“跳槽”的也越来越多,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呈下降趋势。

一位53岁老人,竟然因为自己的孙子在学校受到“惩戒”,对一位手无寸铁的弱女子下此毒手;一名学生,竟敢在老师背上粘贴侮辱性的字条,这些事实的背后折射出的是部分家长和学生对法律的漠视和对教师感情的冷酷。是的,《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这一规定是国家从保护青少年身体和心理健康的角度出发制定的,对于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完全有必要。

然而,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的崇高事业,让每一名学生成为道德高尚、人格健全的合格公民是每一位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学生的某些行为出现偏差或者有些行为严重危害他们自身的健康成长时,当老师的能坐视不管吗?我相信,任何一位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教育乃至对学生的善意处罚都不是因为个人恩怨。相反,对学生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倒是对教育工作的不负责任。

可惜的是,许多家长不理解教师的这一番苦心,极端溺爱自己的孩子,不能使他们遭受一点委屈,于是在某些场合揪住老师所谓的“小辫子”不放,以至于酿成了一个个不该发生的悲剧。他们不知道,当他们侮辱教师的人格乃至危及教师的生命时,自己也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谁来保护教师的权利不受侵犯?简言之,法律、社会和学校。要向全社会进一步宣传《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从严惩处那些对教师赞成人身心灵伤害的违法犯罪人员,让所有人都知道教师的权益神圣不可侵犯。要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让教师的腰杆硬起来,底气足起来,从而吸引一大批优秀人才终身从事教育工作。

同时,教育部门和学校也要树立“教育学生首先要教育家长”的信念,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定期举办家长会、家访等方式,宣传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政策,加强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之间的联系沟通,争取家长对学校和教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教师和家长之间产生的一些矛盾和纠纷,学校要及时把握事情发展的动态,耐心细致地做好家长工作,尽快化解矛盾,从而形成家校联合育人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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