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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新规:禁止将竞赛成绩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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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网发布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公告(下称《意见稿》)。

《意见稿》第四条提出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以下为《意见稿》重点内容介绍:

图片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网截图

《意见稿》明确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职能。其中,第六条指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竞赛活动申报的受理、初核工作,市教委负责复核、认定工作。”

申报条件

在申报条件方面,《意见稿》指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或北京市编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市教委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面向中小学生全市性竞赛活动申报书;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5.主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内容应包括但不局限于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所列举的事项;

6.市教委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认定流程

在认定流程方面,《意见稿》标明每年11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申报通知;每年12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并报市教委。

次年1月,市教委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名称、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市教委官网公布。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期满后,若要继续举办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组织要求及日常监管

《意见稿》对竞赛活动在招生中的作用做出特别明确。其中,第二十一条指出“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活动已经市教委认定的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第二十五条再次指出“禁止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各类活动获奖结果只能视为荣誉。”

此外,学校、教师须遵守的管理规范做出具体要求。第二十四条要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的面向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各项组织工作。教师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竞赛活动有关命题、指导、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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