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 08:36发布于山东
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规则》的颁布,无疑为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本遵循,也给教师科学管教学生、确保教育效果吃了一剂“定心丸”。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实施教育惩戒以何为依据?什么情况下实施“一般教育惩戒”?什么情况下实施“较重教育惩戒”?什么情况下实施“严重教育惩戒”?
对此,《规则》要求:校规校纪包括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学校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当然也是实施教育惩戒的重要依据。因考虑到实践中各地、各校、不同教育阶段实际存在较大差异,不可能制定一个全国通用的校规校纪,《规则》规定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学生特点,通过制定校规校纪规定相应教育惩戒措施。《规则》还要求,学校校规校纪中应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校规校纪应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防止出现各种“奇葩校规”。
近年来,一些学校推行的“奇葩校规”,令人记忆犹新,难以释怀。比如,有的学校规定,学生不准看湖南卫视,只能看央视;有的学校规定,为防止早恋,男女生不得同桌进餐;有的学校规定,学生午睡上厕所,要写请假条,需经班主任、德育主任签字后方可离开;有的学校规定,女生不得留长发,一律剪成齐耳短发;更为奇葩的是,一所小学竟出台了这样的规定:学生当众放屁,罚款五元!
这是“雷人”的校规,之所以让人感到“奇葩”,原因就在于每一条看似为了学生好,实则都违背了教育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有的规定还有侵犯人权和违法之嫌,如果依据这样的校规实施教育惩戒,非但难以达到惩戒应有的教育作用,而且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也会造成极大伤害,学校和教师还会因此而被问责。
既然教育部把制定校规校纪的权力下放到学校,并且校规校纪是实施教育惩戒的重要依据,那么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就不可“太任性”,也不可靠校长“拍脑袋”制定。为保证教育惩戒发挥应有的作用,要防止学校制定和出台各种“奇葩校规”。
一是学校制定的校规校纪要合法、合规、合理。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要认真研究《宪法》《未成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了解其中对保护青少年权益提出的基本要求,清楚教育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制定的一些基本规范,结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学校、学段实际,制定和完善本校校规校纪。对于现行校规校纪中存在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奇葩”条款,要坚决予以清除。
二是学校制定校规校纪的程序要合法。以往因教师惩戒学生而产生的家校纠纷,大多是由于家长对校规校纪不知晓、不理解所致。学校对于即将实施的校规校纪,要采取自上而下、由下而上的基本程序,拓宽舆论渠道,广泛征求教师、学生、家长、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付诸实施,不可凭校长个人的主观意志或学校单方面的意见强制推行。同时,要通过家长会、家访等方式,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宣讲校规校纪的各项内容以及学生违纪后的惩戒处理规定,争取家长对校规校纪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在《规则》实施的前的这几个月内,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深入学校,对学校现有的校规校纪进行一番梳理,指导学校做好校规校纪的制定和完善,坚决清除一些学校制定的“奇葩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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