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6 08:32发布于山东
《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家庭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一些因父母打骂、虐待孩子而导致孩子身心受到伤害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前段时间,广东肇庆5岁的女孩小琳被自己的亲生父母虐待致死一案,因手段残忍,其父母分别获刑16年、11年。此事件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反响,进而在引发了一场家庭教育能不能使用暴力的大讨论。
家庭教育法草案做出的家庭教育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之规定,回答许多人的疑问,廓清了部分家长在这一问题上的片面认识。以法律的形式对家长的教育行为进行规范,既是对未成年人基本人身权利的依法保护,也是对监护人实施不当教育方式的依法约束,有利于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这样的立法规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落实这一规定,既要纠正长期以来人们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诸多认识误区,也要可多管齐下,引导年轻家长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并依法处理有损孩子身心健康的各种家暴行为。
首先,要纠正一些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错误认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原本应当是孩子幸福成长的“摇篮”和孩子情感的“避风港”,家长也应当是孩子心目中最亲密最依赖的人,那么一些家长为何在暴怒时,对自己的孩子下恨手?其中既有家长性格脾气方面的原因,也有对孩子期望值过高方面的原因,而更多则来自于一些家长在教育孩子方面的惯性思维。
一些家长深信“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三天不打、上房揭瓦”传统教育方式,认为只有让孩子受点皮肉之苦,才能让其长记性、有所畏,进而改正错误。孩子犯错误时,严厉的打骂可能会暂时有效,但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经常被父母打骂的孩子,非但不能改正错误,有些孩子反而会变本加厉,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长大后会形成暴力人格,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
这些观念的形成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且已在许多家长心目中根深蒂固,因此转变家长观念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需要家长、学校、司法等部门多管齐下,密切配合,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和教育,切实让家长认识到对孩子实施家庭教育的危害,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家暴行为。
其次,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引导家长学会家庭教育的科学方法。其实,教育孩子的方法很多,并非一定要采取暴力方式。从许多家庭教育成功的案例中,我们知道,那样在学业和事业上取得成就的孩子背后,必然有一双优秀的父母,他们并没有将打骂孩子当成教育孩子的制胜法宝。将“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上升到法律层面后,对于那些在教育孩子问题上黔驴技穷、本领恐慌的家长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为此,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家长的培训,让其掌握科学的家教方法。
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平台,发挥在指导家庭教育方面的主导作用。要定期宣传家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介绍家庭教育的成功案例,传播家庭教育的科学方法,引导家长科学育儿。社区、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社会组织要将指导家庭教育纳入每年的工作计划,通过举办家庭教育讲座,家长培训班等方式,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举办婚前家庭教育培训,让年轻家长“持证上岗”。
再次,要依法惩处实施家暴的违法犯罪人员。长期以来,许多家长错误地认为,教育孩子是家庭的私事,对孩子无论是打还是骂,外人均无权干涉。对此,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孩子虽然由父母所生,但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国家和社会,对孩子实施暴力管教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由此可见,家庭教育已不再是家长的私事,事关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公共福祉,甚至关乎国家的未来。父母在教育孩子时一定要学会克制自己的情绪,少一简单粗暴,多一分理性和耐心,切不可随意动手,触踩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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