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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一个大学教师丢工作分为几步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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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上海财经大学以“史上最快速度”开除了涉嫌性侵的任课教师,不出两天,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北大“渣男”事件也有了处理结果——措辞看上去很像是从上财那边打的小抄。大家热议“狼师”“落马”之际,似乎没有注意到这两份处理意见之间的微妙差异。

我们以前说官员“落马”,是因为官员出事后有一套党纪国法的固定处理流程,然而,当前中国大学的教职并不是马,而是一个非鹿非马之物。从上财和北大的两份处理意见,可以看出两校目前实行着完全不同的人事聘用制度。

首先来看看两校通告中对当事人的称呼:


上财称钱为“我校副教授”,而冯虽然是北大“助理教授”,许多媒体报道中也称冯为“北大教授”,但在通告中,北大称其为“我校教师”,这主要是因为“助理教授”并不是我国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中的一个等级——说得白一点,这两年在许多一流高校吹得沸沸扬扬的“美式tenure制”“六年tenure track”,不受到我国劳动法和人事制度的保障。由于事业单位评聘分离制度的存在,高校可以通过低评高聘的方式,给予起步阶段的“青椒”等同于副教授甚至正教授的待遇,但是,这类“特聘研究员”“校聘正教授”就好像旧时代的“如夫人”,其专业职称并不受到通行的人事体系的认可。在评聘挂钩的年代,高校教师获得了高级职称,就如同有了“全国粮票”,跳槽后仍然可以保持现有的职称。而低评高聘的“副研究员”,只要脱离了现在聘任的高校,就打回原形。所谓的“六年tenure制”、“三年研究员转正”“给予正教授待遇”,都只是一种操作形式,约束力大概相当于你与招你进来的领导之间的拉钩钩。

由于钱和冯两人与学校的聘用关系不同,上财和北大对两人的处理意见自然就有了差异。

上财对钱的处理主要有三条:1.开除,并报请上级部门批准;2.撤销其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3.撤销其教师资格。先说第一条,上财是一所教育部直属的大学,钱作为编制内员工,在人事制度上是教育部的人员,因此,上财只能提出开除意见,然后报请上级部门也就是教育部批准(在这个事件里就是走个程序)。
相比之下,北大对冯的处理就不存在这个流程,可以直接由学校“予以解聘”。

第二条,钱的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为什么可以由上财来撤销?这就是前面提到的评聘分开的问题。钱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副高(副教授),这是由人事部门认定的,学校作为聘用方无权撤销(也就是说,钱仍然具有副高职称,将来仍然有资格被聘用从事相应等级的工作),但学校有权拒绝以等同于副高的级别来聘用他。为什么上财不提“解聘”呢?因为钱已经被“开除”了,“解聘”不仅多此一举,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模糊区(劳动者被“解聘”是可以申请补偿金的,开除可就没这回事了)。最后,关于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理,上财与北大是完全一样的。这是因为这两所学校都属于教育部规定的可以受委托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大学。如果这其中有受到地方教委领导的地方高校,理论上说,撤销教师资格也是要报请相应处理部门(本地教委)批准的。

有人可能要说,分析来分析去,这俩人不都是丢了饭碗吗?有啥区别?如果说钱和冯的对比还不够鲜明,我们不妨拉出前几年厦门大学对吴春明的处理情况来对比:
厦大对吴的处理只有两条,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 。前者是党内纪律处分,在此不多说。从这个处理意见可以看出,吴与厦大的聘用关系和专业职务均没有改变,人事编制更是纹丝未动。只是由于失去了教师资格,因此无法从事一线教学而已。并且,由于吴的职称未受影响,也没有报请上级部门撤除其人才“帽子”,理论上说,吴的发表、科研项目、学术兼职(比如学会理事)仍然可以算在厦大的名下,仍然可以为厦大的学科评估、评优添砖加瓦。

我常跟朋友说,中国从来就没有tenure制,形式上再像,骨子里也不是那么回事。实际上,美国的tenure制也并没有写在法条里,而是历史积习造成的、高校间的“君子协定”。形成这种“协定”的形势和权力结构,很遗憾,在我国是不存在的。我国高校这几年人事改革花样百出,发明出了各种互不兼容的轨道,不少人因为“并轨”困难,浪费了大量时间精力。从冯的解聘过程可以看出,不管花样再多,高校与雇员之间的人事任用关系仍然是最原始的、从50年代以来就没有挪动过的人事档案制度。人事权仍然掌握在行政主管部门手中,高校在人事管理上仍然是无力的,而新出的五花八门的聘用轨道,主要是方便了高校行政的劳动管理,但并没有增加对高校雇员的保护。


作者:queenie,来源:庄严的低端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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