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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不纳入失信名单是什么原因?有规定!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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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律师参与执行意见》)两个司法文件和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有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中规定了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其中就包括“校园贷”问题,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据了解,与“套路贷”相似的校园高利贷,本质是高利贷,通过虚假宣传、非法中介、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收取高额费率,涉嫌诈骗罪;同时存在催收上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问题。


一般不得纳入失信名单,这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校大学生普遍年轻,在“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的法律环境下,如果对大学生纳入失信名单,他一出校门就将面临就业和生活的困境,又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摆脱这一被动局面,因此,可能产生对社会的怨恨心理,滋生不稳定因素;


同时,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重要人力资源,必须予以倾斜保护;一般不得限制消费措施,这同样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校大学生如果不能使用动车、火车等交通工具,很容易被同学和社会排斥,从而影响其人格的形成,不利于其未来人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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