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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式的惩戒难以达到教育效果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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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鹤壁高中2021届”微信公众号发布了《1月18日—1月24日违纪情况通报》,文章通报了“上课睡觉”“考试睡觉”“旷课”等常见的违纪情况,还公布了“抹护手霜”“梳头”“坐姿不端”“第三节自习课向别人传爆米花”“写网络小说”“哈欠不断”“上课5分钟还没有进入学习状态”等“违纪内容”,引发了网友热议。

通报违纪学生,是一些学校的通常做法,其目的是对学生实施严格的管理,确保学生课堂学习质量,让违纪学生引以为戒,并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学校的出发点似乎没有问题,但采取以公众号发文的方式向全社会通报的做法值得商榷。其一,有侵犯学生个人隐私、损害学生名誉权的嫌疑。其二,对违纪行为界定不准确,将“上课睡觉”“旷课”“自习课传爆米花”等认定为违纪行为尚可,但把“坐姿不端”“上课5分钟没有进入学习状态”“哈欠不断”等生理表现也认定为违纪行为,未免过于小题大做了。

好在学校已认识到这一做法的不妥之处,及时删除了通报内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恰当处理。但是,这一案例也带来这样的思考:学校和教师如何对待违纪、犯错的学生?如何用好法律赋予的教育惩戒权?

对于犯错的学生,陶行知先生有一个非常鲜明的观点:“儿童不但有错误,而且常常有着许多错误。由于儿童年龄上的限制,缺乏经验,因而本身便包含着错误的可能性。”陶行知先生把犯错看作儿童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有正反两种不同的方向,问题的关键在于教师的态度和方法的选择。陶行知先生说:“教育者的任务除了积极发扬每个儿童固有的优点之外,还要根据事实,肯定他们的错误,从而改正他们的错误。”

不可否认,对违纪学生进行“通报”,是学校对待犯错学生的一种态度和方式,如果这种方式确实能达到让学生改正错误的目的,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问题在于将学生的违纪行为以实名的方式公之于众,让违纪学生和家长羞愧难当,不一定能达到让学生改正错误的效果,一些学生可能会由此产生逆反心理,变本加厉,甚至破罐子破摔,以更加“奇葩”的方式违反课堂纪律。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但惩戒不等于体罚,也不等于损害学生心理健康的心罚。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规则》还要求,学校校规校纪应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校规校纪应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防止出现各种“奇葩校规”。学校和教师无论实施哪种类型的教育惩戒,都要在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的前提下,制定明确的校规或班规,事先让学生知道哪些行为是违纪行为,违纪后将会受到怎样的惩戒,从而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将学生的违纪情况公布于网络,看似是对学生的课堂学习负责,实则是校规不明、惩戒失范的具体表现,学校和教师在运用教育惩戒权时应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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