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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规定还是具体点好

01-15 08:36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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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进行一审,拟在全国率先尝试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明确教师可依法对学生实行“罚站罚跑”。

《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大多数教师认为这一规定符合当前学校教育实际,对广东省敢于“吃螃蟹”的做法拍手称快。但也有部分专家和教师对此表示忧虑,担心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超出边界。

正当人们对这一规定议论纷纷、教师对此额手称庆时,广东省却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保留了赋予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条款,但删除了一审稿中“罚站罚跑”的具体惩罚措施,同时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法律条文在正式发布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严密论证是必须的,其表述也应当严密准确,既具有原则性,又具有可操作性。一审稿规定,在不影响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教师可对违纪学生“罚站罚跑”,要求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比较而言,“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的规定则有“踢皮球”之嫌。

其实,在学校教育中,“惩戒”与“体罚”仅一步之遥。这就要求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时把握好度。如何把握?需要有一个具体的说明,面向教师的法律法规不能含糊其辞,而是越具体越好。国外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的规定就特别详细,对学生惩戒时,旁边有几个见证人、打什么部位、打几下等都有明确的要求。

奖励和惩罚都是促进学生发展必不可少的手段,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从目前的形势看,教师的教育惩罚权必须有。教师对学生所犯错误不敢管、不能罚,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最终受害的是学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

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惩戒权”,只是从理念上解除了教师的思想顾虑,什么是惩戒权,怎样依法行使惩戒权,如何实施有效的惩戒,还需在法律法规上作出明确界定。广东省先行一步,在《条例》初稿中明确:“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教师“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修改稿中将“罚站罚跑”等具体措施删除,会令学校和教师无所适从。

各地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进一步将教育惩戒权具体化,不要将责任下推给学校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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