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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能否兼职做“微商”?一名教师受到立案查处

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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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能否兼职做“微商”?一名教师受到立案查处

王营


近日,浙江乐清多名家长拿着一沓微信截图证据材料,来到乐清市纪委市监委派驻乐清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投诉一教师兼职做微商。接到举报后,该组联合乐清市教育局机关纪委迅速行动。

经查,自2018年年底起,虹桥二小教师王某(党员)在网络某交易平台从事微商经营活动,通过推荐产品赚取提成。2020年2月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从事一种名为“X教授”减肥产品的网络营销活动。王某在上班时间也开展微商兼职经营活动,部分学生家长由其介绍加入微信购物群或实际购买产品。由于违规从事“微商”经营活动,王某受到立案查处。

“微商”经营活动是一种赤裸裸的商业行为,教师从事这一活动,不仅违背的教育部门“教师不得从事第二兼职性营利职业”的规定,而且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理应被立案查处,进行严肃处理。

在职教师从事兼职性商业营利活动,首先带来不良后果是严重影响教师的本职工作。“微商”经营活动,从收集和发布商品信息,到进货、发货,每天需要耗费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心不可二用,教师在每天的教育教学工作中,除做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等常规教学工作之外,还要管理学生,参加相关的业务活动,这些工作既费心、又费脑,需要教师心无旁骛,精益求精,全身心投入,如果教师把心思用在做“微商”上,必然会“抓了芝麻丢了西瓜”,尤其是正常工作时间在微信群里发布商品购买信息,怎么还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是对工作的极端不负责任。

其次,影响正常的家校关系。教师在微信朋友圈里推销产品,其目的是利用自身的影响力,让家长购买或宣传自己的商品,从中获利,学生家长自然成为微信群和朋友圈里的生意对象。面对教师推销的产品,家长如果不买,则会担心孩子受委屈,而如果买了又没有多大用处。这样以来,教师和家长的关系实则变成了一种利益交换关系。购买商品多,教师从中获利较大的家长,孩子就可能得到教师特殊的照顾,反之孩子则可能受到教师的冷落。从本质上看,这是家长对教师的一种商业贿赂,与教师收取家长礼金并无本质区别,是教育行业的不正之风。

再次,影响教师在家长和学生心目的形象。在学生和家长心目中,教师应以高尚的师德、渊博的学识、公正严明的形象,成为学生和家长学习的表率。家校之间建立微信交流群,主要目的是教师和家长之间交流孩子的学习和成长情况,方便彼此之间的沟通,如今家长群蜕化变成了商业群和购物群,这就让正常的家校关系、师生关系复杂化、商业化了,也使原本的纯粹师生关系变了味,让部分家长感觉自己好像被老师的商品推荐行为绑架似的,无疑这是正常家长和与老师之间关系的一种扭曲。如此以来,家长和学生怎么看教师?教师对学生的教育还有说服力吗?

教师职业不同于其它职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教书育人,学生既是教师工作的对象,也是教师教育的对象,是塑造学生的灵魂的工作,这一特点决定了教师的一言一行必须以自身良好形象影响和教育学生。作为教育工作者,既然选择了这一职业,就要把身心全心全意投入到本职工作之中。因此,禁止在职教师从事兼职性商业活动,教师不以自己的特殊身份谋取私利,既是维护教师自身良好职业形象的需要,也是教师职业道德对教师提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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