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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追求女同学不成而跳楼,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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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学校领导最怕啥?不是学生考不好,而是学生出事故。
因为无数事实证明,只要学生出事,就能找出学校的责任来。
这不,某学校初三男生夏某因为追求班里的女生不成,在晚自习前负气从教学楼四楼跳了下去,造成残疾。
家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20多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需要承担30%的责任。
02
我觉得,这事儿学校挺冤的。
其实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生只是突发跳楼,之前和老师并无任何接触,显然不存在学校老师“行为不当”的问题。
当然,律师和法官都是懂法的,人家的切入点,是学校是不是“履行了相应职责”。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责任,主要基于两点:
一是学校应该有人值班、巡查,夏某跳楼时无老师在场,所以学校具有一定的过失;
二是学校对学生有教育之责,夏某与女生的情感问题其他同学周知,学校应当发现却未发现,未尽到管理职责。
为避免总结得不够准确,将报道中的原文截图如下:

03
上述理由,对学校来讲有点苛求了。
没有法律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每个地方都有人值班、巡查。
学校里学生很多,教职工很少,就算老师都在校园里值班,也不可能看得住所有学生。
一个人如果想寻短见,就算“人盯人”也看不住,除非有专业的看守方式。
但显然,学校不是那样的地方。
而“距上课时间仅5分钟”,教室里却没有老师,就认为学校有过失,也是不严谨的。
法律讲究有一是一,有二是二,上课时间到了教室里没人,是老师的责任,还没有到上课时间老师未到,老师就没有责任。
这就像高考迟到30分钟不允许入场,不能因为仅晚了5分钟就能进,也不能因为仅早了5分钟就不让人家进。
要是凡事都这么掌握,非乱套不可。
学校对学生有教育之责是肯定的,但学校的教育并不能保证在所有学生身上收到满意的效果。
如果出事就怪学校没教育好,高考落榜了岂不是都可以告学校!
至于该生的情感问题其他同学周知,也并不能得出老师就应当发现的结论。
学生间的秘密,老师完全可能蒙在鼓里。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学生给老师起绰号,很可能唯独老师不知道。
04
从情感上讲,我也非常同情当事的孩子和家长。
但是,一码归一码,孩子自己因为感情问题想不开跳楼,不应该再去追究学校和老师的管理责任。
否则,“未尽到管理职责”很可能成为一个“万能理由”,只要出事学校就得担责。
那样的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将成为一纸空文。
诚然,在老师和学生、学校和家庭之间,后者可能更处于弱势的地位。
出事了让学校承担点责任,表面上看是对学生好,但对全体学生的管理来说,却只会带来更多的弊端。
一起学校没有什么明显责任的事故,动不动就能让学校付出数十万元的经济赔偿。
甚至,学校的领导还可能因此断送自己的前途。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也只好严防死守,减少风险事项,尽量降低出事的可能性。
于是,对学生严防死守,恨不得每个学生旁边都派一个老师跟着,恨不得把学生都按在教室的座位上一动不动,这已经成了很多学校的管理措施。

05
媒体曾经报道过学生在学校里被“圈养”的现象:
在学校里,只允许学生喝水和上厕所,不让他们下楼,课间只能在教室跟前后桌同学聊聊天,每个楼层还安排值日老师,课间在楼道内巡查……
跟以前相比,现在的学校防盗窗越来越多,老师的值班点位越来越密,巡查的力度越来越大,学生的自由空间越来越小,可能发生危险的活动不敢搞,甚至连运动会都不敢开。
这对孩子们的成长,真的不是什么好事。
教育不是万能的,学校和老师也不是万能的,在学校的身上,不能背负无限的责任。
如果只要出事学校就必须承担责任,只会让学校的管理变得畸形,最终影响到所有学生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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