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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不能否认制度的约束和调节作用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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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不能否认制度的约束和调节作用


王营


漫步在校园里,你可能会有这样的发现:教学楼墙壁上醒目地张贴着“中学生十不准、十不要”,内容包括不准迟到旷课、不准带手机进校园……前几天,中国教育报发了一篇文章《“围墙”式制度拆不得吗?》,对这种现象进行了反思,认为这种制度的“围墙”应当拆除。


文章作者提出了这样的设想:对于学生自身的行为偏差,尽量不要用过多的“不准”来制约他们,就拿“不要与同学发生矛盾冲突”这条来说,学校可以制作一个大大的古代“和”图案,周围以文字形式呈现古代和合文化、天人合一的故事,并用“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友谊的小船不能翻”“有钱不任性”等名言警句展现出来,远比空洞的规则更真切,学生们自然会兴致盎然,从中领会和谐相处的真谛。

《论语》中,孔子的弟子有子说过这样一番话:“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意思是:“礼的运用,以和谐最为珍贵。古代圣王的治国之道,认为这样是最美的;不管大事小事都是如此。但是,也有行不通的时候,如果为和谐而和谐,不用礼来调节和平衡,那也是行不通的。”

有子所讲的“礼”,是指当时的“周礼”,我们可以引申为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在儒家看来,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运用,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和谐,但是也不能一味地为和谐而和谐,如果有些人不以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这样的和谐也很难实现。笔者非常佩服文章作者对学校“和”文化的设计,但是这样的“和”文化,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能变成现实吗?

很多学校管理者往往从理想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学校管理应当冲破制度的藩篱,让学生自由释放天性。其实,让学生“遵守规则”和“释放天性”并不是一对矛盾。从大的方面讲,一个国家,必然要制定一套符合本国实际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公众的行为。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知法守法,就能够实现国家的和谐稳定;假如某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以“自由”为旗号,公然践踏法律,侵害了国家或者他人的权益,而政府并不以法律制裁他们,对他们也讲和谐,使其得过且过,那么这个国家就会乱套,社会也一定不会走向和谐。

大到国家是这样,小到一个组织或者一个团体也是如此。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个人的“自由”都是在法律和制度约束下的自由,法律和制度的作用,就是使每一个人更好享受自由的权利,以实现组织的和谐发展。

学校管理也是如此。现在我们倡导人本管理,建设和谐校园,人本管理的内涵是“和为贵”,即把师生当做学校发展的主人,尊重他们的个性,关注他们的需求,促进他们更好地发展。但是,人本管理不是放羊式的管理,不是迁就学生所犯的错误,让学生放任自流,各行其是。在实施人本管理的同时,我们更应该重视制度的引导、约束和调节作用。在制定制度时,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在学校管理中,要刚柔相济,体现人性化,用制度引导师生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各显其能,最终实现师生和学校的和谐发展。

本文选自于作者新浪博客,已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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